原题目:重磅新闻!5月1日起,这部法规将转变你的生涯!
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快递业的行政法规,从制度层面奠定了快递业高质量发展的基本。据国家邮政局统计,我国快递业务范围已经持续4年位居世界第一,每年新增就业20万人,对寰球包裹快递量的增加奉献率超过了50%。我国已经有7家快递企业陆续上市,构成了7家年收入超过300亿元的企业团体。
《条例》明确快件收寄规则、投递规则;细化无法投递、无法退回快件的处理规则和快件损失赔偿规则;专门规定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对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等违法行为,规定了严厉的法律责任。
快递企业出售、泄露用户信息 最高罚10万
《条例》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妥当保存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定期销毁快递运单,采取有效技巧手腕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根据《条例》,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未按照规定建破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轨制,未按期烧毁快递运单,出卖、泄漏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进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等行为,产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情形,未即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讲演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假名无法寄件 实名收寄信息系统已上线
为强化快递实名制,《条例》将实名寄件回升至法律层面。《条例》明白规定,寄件人交寄快件,应当如实供给以下事项:
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
收件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寄递物品的名称、性质、数目。
同时,寄件人谢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条例》指出,除函件和已签署安全协定用户交寄的快件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但不得在快递运单上记载除姓名(名称)、地址、接洽电话以外的用户身份信息。
冒领、私下开拆他人快件等行为 将受处罚
《条例》指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信件、包裹、印刷品以及其他寄递物品(以下统称快件)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除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对快件进行检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检查他人快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他人快件。
《条例》提出,冒领、擅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他人快件,尚不形成犯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前款规定行为,或者非法扣留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纠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快件延误丢失损毁等 可要求快递企业赔偿
《条例》指出,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前款规定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在服务质量、安全保障、业务流程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为用户提供统一的快件跟踪查询和投诉处理服务。
同时,《条例》明确,用户的合法权益因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受到损害的,用户可以要求该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
《条例》提到,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肯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断定赔偿责任。
《条例》还提到,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
业内专家以为,这是一个很好的尝试,下降了花费者的索赔阻碍,详细险种包括突发灾害险、意外破坏险等,若企业有投保,因气象等非人为原因造成的重大损失将由保险公司来承担。“目前,一些保险公司已有开设相关保险,将来1-2年快递保险范畴将更加健全”。
“最后300米”不愁 鼓励在小区单位设投递场所
没有物流信息跟踪、不专人保护,快递的“最后300米”却成为最易失联的一段路,由此也衍生了智能快递柜等新型投递方式。
《条例》对此也做了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签订合同、设置快件收寄投递专门场所等方式,为开展快递服务提供必要的便利。鼓励多个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共享末端服务设施,为用户提供便捷的快递末端服务。
在专家看来,专门场所的浮现方式良多元,既可以是智能快递柜、社区代收点,也可以是物业管理处、方便店、末端商业设施等,但都需要用共享的思路来思考。
投递员在河北唐山市街头使用智能快递柜存储快件。 新华社记者 李俊义摄文件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97号
《快递暂行条例》已经2018年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实行。
总理 李克强
2018年3月2日
快递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保障快递安全,掩护快递用户合法权益,加强对快递业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接收快递服务以及对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实用本条例。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明良好的快递业营商环境,支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翻新贸易模式和服务方式,领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敏捷、正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处所各级国民政府应当确保政府相关行动合乎公正竞争要乞降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快递业竞争秩序,不得出台违背公平竞争、可能造成地域封闭跟行业垄断的政策办法。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信件、包裹、印刷品以及其他寄递物品(以下统称快件)从事迫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好处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运动。
除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对快件进行检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检查他人快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他人快件。
第五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彼此配合,建立健全快递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快递业安全运行的监测预警,收集、共享与快递业安全运行有关的信息,依法处理影响快递业安全运行的事件。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快递行业组织应当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企业遵法、诚信、安全经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引导企业一直提高快递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八条 国家加强快递业诚信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快递业信用记载、信息公然、信用评估制度,依法实施结合惩戒措施,进步快递业信誉程度。
第九条 国家勉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和寄件人应用可降解、可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用措施回收快件包装资料,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应用和再利用。
第二章 发展保障
第十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快递业发展规划,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快递业发展纳入本级公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城乡规划和土天时用总体计划中兼顾斟酌快件大型集散、分拣等基础设施用地的需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完善相关配套规定,依法保障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乡村、偏僻地区发展快递服务网络,完善快递末端网点布局。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引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取进步技术,增进主动化分拣设备、机械化妆卸设备、智能末端服务设施、快递电子运单以及快件信息化管理体系等的推广利用。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增强和谐配合,树立健全快递运输保障机制,依法保障快递服务车辆通行和常设停靠的权利,不得制止快递服务车辆依法通行。
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等部门,依法规范快递服务车辆的管理和使用,对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行驶时速、装载质量等作出规定,并对快递服务车辆加强统一编号和标识管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培训。
快递从业人员应当遵照途径交通保险法律法规的划定,依照操作标准平安、文化驾驶车辆。快递从业职员因履行工作义务造成别人侵害的,由快递从业人员所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按照民事侵权义务相干法律的规定承当侵权责任。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签订合同、设置快件收寄投递专门场所等方式,为开展快递服务提供必要的便利。鼓励多个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共享末端服务设施,为用户提供便捷的快递末端服务。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快递业与制作业、农业、商贸业等行业建立协同发展机制,推动快递业与电子商务融会发展,加强信息沟通,共享设施和网络资源。
国家引导和推动快递业与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行业的标准对接,支持在大型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配套建设快件运输通道和接驳场所。
第十六条 国度激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依法发展进出境快递业务,支撑在重点口岸建设进出境快件处置核心、在境外依法创办快递服务机构并设置快件处理场合。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合作机制,完美进出境快件管理,推进实现快件便捷通关。
第三章 经营主体
第十七条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前提和程序核定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区规模,向社会公布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名单,并及时更新。
第十八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须要开办快递末端网点,并应当自开办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存案。快递末端网点无需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
前款规定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力任务,遵守独特的服务商定,在服务品质、安全保障、业务流程等方面履行同一治理,为用户提供统一的快件跟踪查问和投诉处理服务。
用户的合法权益因快件耽搁、丧失、损毁或者内件缺少而受到伤害的,用户可以要求该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抵偿,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
第二十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保护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加强职业操守、服务规范、功课规范、安全出产、车辆安全驾驶等方面的教导和培训。
第四章 快递服务
第二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应当提示其浏览快递服务合同条款、遵守禁止寄递和制约寄递物品的有关规定,告知相关保价规矩和保险服务名目。
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该当时申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能够请求寄件人对珍贵物品予以保价。
第二十二条 寄件人交寄快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事项:
(一)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
(二)收件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三)寄递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
除信件和已签订安全协议用户交寄的快件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但不得在快递运单上记录除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以外的用户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节假日期间根据业务量变更实际情况,为用户提供畸形的快递服务。
第二十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规范操作,避免造成快件损毁。
法律法规对食物、药品等特定物品的运输有特殊规定的,寄件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第二十六条 快件无奈送达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退回寄件人或者依据寄件人的要求进行处理;属于进出境快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办理海关和测验检疫手续。
快件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属于信件,自确认无法退回之日起超过6个月无人认领的,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二)属于信件以外其他快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登记,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处理;
(三)属于进境快件的,交由海关依法处理;其中有依法应当实行检疫的物品的,由出入境检修检疫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丧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
第二十八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实施快件寄递全程信息化管理,颁布联系方法,保证与用户的联系畅通,向用户提供业务征询、快件查询等服务。用户对快递服务质量不满足的,可以向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诉,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予以处理并告诉用户。
第二十九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停滞经营的,应当提前10日向社会公告,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别原因暂停快递服务的,应当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向社会布告暂停服务的起因和期限,并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第五章 快递安全
第三十条 寄件人交寄快件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二十四条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
禁止寄递物品的目录及管理方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验视内件,并作出验视标识。寄件人拒绝验视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受寄件人委托,长期、批量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与寄件人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保障责任。
第三十二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企业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并对经由安全检查的快件作出安全检讨标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委托第三方企业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的,不罢黜委托方对快件安全承担的责任。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接受委托的第三方企业应当使用契合强迫性国家尺度的安全检查设备,并加强对安全检查人员的背景审查和技术培训;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接受委托的第三方企业对安全检查人员进行背景审查,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发明寄件人交寄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拒绝收寄;发现已经收寄的快件中有疑似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马上结束分拣、运输、投递。对快件中依法应当没收、销毁或者可能波及违法犯罪的物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立刻向有关部门呈文并配合考察处理;对其他禁止寄递物品以及限度寄递物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定期销毁快递运单,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证用户信息安全。详细措施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发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当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快递服务安全。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按照顾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理,并立即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快递业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以下列事项为重点:
(一)从事快递活动的企业是否依法获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实施;
(三)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是否妥善处理用户的投诉、维护用户正当权利。
第三十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根据、频率、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遴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充足利用盘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加强对快递业务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提高快递业管理水平。
第三十八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实行职责,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监督检查措施。邮政管理部门实施现场检查,有权查阅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管理快递业务的电子数据。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和侦察犯罪活动的需要依法开展执法活动,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场所,包含快件处理场地、设施、装备。
第三十九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的联系方式,便利大众举报违法行为。
邮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处理成果告知举报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从事快递活动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一)开办快递末端网点未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停止经营快递业务,未提前10日向社会公告,未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并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未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停快递服务,未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暂停服务的原因和期限,或者未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第四十一条 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未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在服务质量、安全保障、业务流程等方面未实行统一管理,或者未向用户提供统一的快件跟踪查询和投诉处理服务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二条 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他人快件,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前款规定行为,或者非法扣留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分责令矫正,没收守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重大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理直至撤消其快递业务经营允许证。
第四十三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可怕主义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寄验视制度;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
(三)收寄快件未查验寄件人身份并登记身份信息,或者发现寄件人提供身份信息不实仍予收寄;
(四)未按照规定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
寄件人在快件中夹带禁止寄递的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
(二)不决期销毁快递运单;
(三)销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情况,未立刻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有伤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依法查究法律责任;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由邮政管理部门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和其余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情枉法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
责任编纂:张建利